主旨︰有關110學年度第2學期畢業班課程補課事宜,請各系所(中心)轉知相關授課專、兼任教師配合辦理。
說明︰
一、為符合大學法及本校學則「大學學分之計算,原則以授課滿18小時為1 學分」之規定,且在考選部國家考試期程無法更動警察三等特考日期情況下,有關旨揭事項請各教學單位及學士班畢業班授課教師、學生依下列事項配合辦理:
(一) 學士班畢業班「補課」作業注意事項:
1.畢業班排定上課週數(含期中及畢業考試)14 週,餘4週以補課方式補足1學分18小時。
2.請教師於第3週(3月11日星期五)前與授課學生確認補課時段;請系代表或課程負責人至教務系統填寫課程調改並回報學系(通識教育中心)。
3.各教學單位(通識中心)助教應針對學士班畢業班110學年度第2學期需補課之課程彙整,並經系所(通識教育中心)核章後,於3月16日(星期三)前送教務處彙整。
4.補課所需教室將以原授課地點優先,若教室衝堂則由教務處課務組及教材組協調統籌安排。
5.授課教師應依登記之補課時段及地點上課,課後由授課教師所指定值日生於課業登記卡之「補課類別」欄註記原上課時段,並交授課教師簽名確認。
6.請系代表或課程負責人將有關調、補課程應確實登錄在教務系統,並於畢業考結束5月25日(星期三)之前完成解除鎖定。
(二)補課時段規定:
1.校訂「警察情境實務2」為跨系課程,優先排定星期五8時10分至12時補課。
2.授課班級之空堂時段。
3.於學期(畢業)考試前完成補課。
4.專任教師不得於夜間補課;兼任教師如需夜間補課請系所專案簽呈辦理。
5.其他學期內課程之調補課,依本校排課及選課作業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。
各畢業班期隊(研究生中隊)
各系所(通識教育中心)
教務處 敬啟